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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正确分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本节其他犯罪的界限?
怎样正确分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本节其他犯罪的界限?
admin
2014-05-11
38
问题
怎样正确分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本节其他犯罪的界限?
选项
答案
《刑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生产,销售本法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14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所规定的都是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的犯罪。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但不符合《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并不意味着不成立犯罪,如果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就依照《刑法》第140条的规定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谓“生产,销售本法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是指行为人虽然生产,销售了《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的特定伪劣产品,却没有发生各该条所规定的危害结果或具体危险。《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法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法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关于法条竞合适用原则的特别规定。《刑法》第140条是普通法条,第141条至第148条是特别法条。在一般情况下,发生法条竞合时,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但是,立法机关考虑到一概适用该原则,会导致处理犯罪时出现罪刑不均衡的现象。为了避免这种罪刑不相适应的现象,《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了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在行为符合《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时,通过考虑犯罪的情节与可能适用的法定刑,选择处罚较重的规定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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