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发水果批发行是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约定:甲以货币两万元出资,乙以实物作价一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一万元出资。推举甲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并规定甲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订的每份合同,均需经三位合伙

admin2009-02-15  53

问题 隆发水果批发行是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约定:甲以货币两万元出资,乙以实物作价一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一万元出资。推举甲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并规定甲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订的每份合同,均需经三位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该合同无效。
   企业设立后,持营业执照到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认为该企业无独立法人资格,不能开立基本户,只能开立一般户。该企业无奈,找到另外一家专业银行,才予办理开立基本存款户手续。
   为了及时抓住商业机遇,甲未经乙、丙同意就与A公司签订了一单购买5万元水果的合同,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A公司不知道该企业的内部规定。合伙企业开出面值5万元、6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给A公司抵付货款。丁、戊二位作为该票据的保证人,在票据上注明“保证”字样并签章。
   A公司收到票据后又背书转让给B公司,但将“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两部分内容填反了。B公司未发现该错误,又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予以拒绝。C公司找合伙企业付款,才发现合伙企业已经申请清算。清算时发现:
   (1)该企业由合伙人丙担任会计和出纳,但丙从未取得会计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2)合伙企业的资产全部变现后价值为3.8万元;发生清算费用0.6万元,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共1.5万元,欠交税款0.8万元,欠其他债务7万元(含开给A公司的5万元汇票);
   (3)甲合伙人个人尚有存款2.1万元,乙合伙人还有部分股票价值1.4万元;
   (4)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各合伙人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摊的比例。
   C公司要求丁、戊两位担保人支付票据款项。丁认为票据背书签章错误,故无效;自己不承担保证责任。戊认为自己只对A承担保证责任,且只承担票据款项50%的份额责任。
   要求:根据<票据法)和(会计法)等法律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第一家银行拒绝合伙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理由是否成立?
   (1)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哪些?提示付款期是多少?
   (3)银行拒绝向C支付票据款项,是否正确?
   (4)C在被拒绝付款后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5)丁、戊两位担保人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若戊付款后,戊又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
   (6)合伙企业财务人员的任用及职责分工是否合法?

选项

答案(1)第一家银行拒绝合伙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理由不成立。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规定,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均可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非法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营业执照正本。 (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为: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其提示付款期为自票据到期日起10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银行的拒付理由充分。银行在付款前对票据负审查义务,审查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是否齐全、背书是否连续。若记载不齐全或背书不连续则应拒绝付款;否则,若银行付款只能自行承担责任。A在背书时,将背书人签章、背书人的名称填错,导致背书不连续,故银行不能付款。但是,背书签章的错误不影响票据的有效性。 (4)C被拒付后,可以取得书面拒绝付款证明,并向其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迫索对象包括 A、B合伙企业及票据保证人丁、戊。因为所有前手都对该票据承担付款义务。 (5)丁的观点错误。首先,背书签章的错误不影响票据出票和保证的有效性。丁作为C的前手,在持票人C不获付款时,负有付款的担保责任;其次,戊的观点错误。票据保证人有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戊若向C支付贷款项后,可向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丁承担连带责任。 (6)合伙企业的财务人员任用错误。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而丙未能取得会计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不能担任会计;同时也违反了<会计法)关于出纳不得监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枝算工作的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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