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 ( )

admin2021-12-16  37

问题 下列哪一段时间应计入一审案件审理期限? (    )

选项 A、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
B、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同意延期审理的时间
C、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法院的案件,法院收到案件之日以前补充侦查的时间
D、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自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的时间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一审程序的审限。《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据此可知,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办理报请高级法院批准手续的时间应计入在审理期限中,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5)项规定,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据此可知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据此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从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C项错误。第20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由此可知在改变管辖决定作出至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间的期间不应计入办案期限,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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