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

admin2020-12-08  23

问题 (2009年)《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关于这一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选项 A、该规定属于法律要素中的确定性法律规则
B、该规定对于具有物权孳息关系的当事人可以起到很明确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
C、该规定事实上允许法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以习惯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D、对“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重要法律概念含义的解释应该首先采用客观目的解释的方法

答案D

解析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题目中的规定内容明确,不需要求助于其他主体或其他法文件,因此属于确定性规则。选项A正确。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因此,特定的法律对于相关主体均具有这五种规范作用。所以,选项B正确。
    任何国家的法的正式渊源都不可能是一个包罗万象的体系,也就是说,它不可能为法律实践中的每个法律问题都提供一个明确答案,即总会有一些法律问题不可能从正式的法的渊源中寻找到确定的大前提。当正式的法的渊源完全不能为法律决定提供大前提;适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可能会产生出两种解释的模棱两可性和不确定性之时,法律人为了给法律问题提供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就需要诉诸法的非正式的渊源。而习惯在我国就属于法的非正式渊源。因此,选项C正确。根据法律解释的位阶,首先应当适用“语义学解释”而不是客观目的解释。选项D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sw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