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级工程师2014年11月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0元,该收入在A国已纳个人所得税3000元;同时从A国取得股息收入14000元,该收入在A国已纳个人所得税3000元。从B国发表论文取得所得30000元,已纳个人所得税2800元。该工程师11月

admin2022-06-14  24

问题 某高级工程师2014年11月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0000元,该收入在A国已纳个人所得税3000元;同时从A国取得股息收入14000元,该收入在A国已纳个人所得税3000元。从B国发表论文取得所得30000元,已纳个人所得税2800元。该工程师11月应在我国补缴个人所得税(    )元。

选项 A、0
B、528
C、560
D、580

答案C

解析 纳税人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准予在计税时予以抵免,但最多不能超过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抵免限额。特许权费收入的抵免限额=20000×(1-20%)×20%=3200;股息收入抵免限额=14000×20%=2800,则在A国取得的所得的抵免限额为:3200+2800=6000(元),该工程师在A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3000=6000,所以就A国取得的所得,不需要在我国境内补缴所得税;稿酬所得抵免限额=30000×(1-20%)×20%×(1-30%)=3360,3360>2800,需补税。该工程师当月在我国应补缴个人所得税额=3360-2800=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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