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为某瓷器厂的业务员,因故于2003年5月被辞退。次年4月,齐某利用当初留有的一张盖有瓷器厂公章的业务介绍信,以瓷器厂的名义与佳兴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瓷器厂于年底前向佳兴公司供应瓷器1000件,价款为10万元。佳兴公司同时向齐某支付定金3万元,并约定

admin2016-04-14  70

问题 齐某为某瓷器厂的业务员,因故于2003年5月被辞退。次年4月,齐某利用当初留有的一张盖有瓷器厂公章的业务介绍信,以瓷器厂的名义与佳兴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瓷器厂于年底前向佳兴公司供应瓷器1000件,价款为10万元。佳兴公司同时向齐某支付定金3万元,并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3万元违约金。合同同时注明了瓷器的规格、送货方式、交货日期等有关事宜。之后,佳兴公司由于合同到期后未见货到,便派人前去催货。该瓷器厂此时才知道齐某是以瓷器厂的名义与佳兴公司签订了合同。由于合同规定的瓷器单价较高,该厂遂以检修为名,要求宽限5个月交货,双方达成了延期交货的协议。宽限期满后佳兴公司仍不见对方交货,便再次派员到瓷器厂催货,要求对方供货并支付逾期供货的违约金。该瓷器厂由于不能交货,遂以齐某已被辞退,其订立的合同对瓷器厂无约束力为由拒绝供货,佳兴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问:
瓷器厂拒绝交货后,如果佳兴公司引用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该公司获得的最大利益是多少?为什么?

选项

答案佳兴公司获得的最大利益为6万元。理由是:首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条款的,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本案中,合同价款总额为10万元,而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为3万元,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超过的1万元部分无效。故应当认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为2万元。其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定金条款,又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者违约金条款,不能并行适用。故佳兴公司只能选择其一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再次,佳兴公司与瓷器厂约定的实际定金数额为2万元,违约金数额为3万元,但同时瓷器厂多收的1万元系不当得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如果佳兴公司主张定金条款,可以获得4万元的定金返还,加上1万元,可以依据不当得利返还,故最高额为5万元。如果佳兴公司主张违约金条款,则违约金数额为3万元,加上应返还的3万元定金,故最高额为6万元。因此,佳兴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应当引用违约金条款。

解析 本案例适用的条款主要有:《民法通则》第63条(代理)、第92条(不当得利)、《担保法》第91条(定金数额)、《合同法》第48条(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第115条(定金罚则)、第116条(定金和违约金的选择适用)。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考生自行分析:如果瓷器厂拒绝追认该合同的效力,则应当如何处理定金和违约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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