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李某拥有治疗糖尿病的“祖传秘方”,中医研究院与李某合作研发出一种中成药,并于2004年1月10日合作申请了发明专利,2005年7月10日专利申请公告,2007年1月10日获得了授权。该中医研究院的附属医院自2005年10月在临床治疗中以科研药的名义向病

admin2015-04-14  39

问题 医生李某拥有治疗糖尿病的“祖传秘方”,中医研究院与李某合作研发出一种中成药,并于2004年1月10日合作申请了发明专利,2005年7月10日专利申请公告,2007年1月10日获得了授权。该中医研究院的附属医院自2005年10月在临床治疗中以科研药的名义向病人出售该专利药品,没有取得李某的同意。2008年1月李某得知该附属医院使用了这项专利药品,认为附属医院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要求停止使用、赔偿自申请日(2004年1月10日)起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该医院认为:在临床中是以科研药的名义使用,属于专利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请问:
该医院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该医院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专利法》规定: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医院在临床中使用他人的专利药品不是为了科研目的,向病人出售科研药不属于科研行为,医院的侵权行为成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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