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14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经理甲持有本公司股票30000股,因近年公司效益下滑,公司经理甲于2015年3月15日以每股15元的价格在证券市场转让了7000股。2015年9月28日,职业投资人乙通过场上

admin2018-09-12  45

问题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14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经理甲持有本公司股票30000股,因近年公司效益下滑,公司经理甲于2015年3月15日以每股15元的价格在证券市场转让了7000股。2015年9月28日,职业投资人乙通过场上交易,已秘密持有A公司已发行股份的l0.65%;9月29日,乙再次下单扫盘,到当日收盘时,乙持有A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17.09%;l0月8日,乙再次买入A公司3.6%的股票。至此,乙已持有A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占A公司总股本的20.69%。
2015年1月1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一幢两层厂房租给B公司,租赁期限23年,年租金28万元。2016年1月15日,B公司经A公司同意将此房转租给C公司生产印刷设备,后C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此房的供电系统损坏。A公司要求C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乙因急需购买C公司生产的印刷设备,但无力支付设备款,于是与D设备租赁公司协商一致,订立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由D公司从C公司处购买一台印刷设备租赁给乙,租金总额为50万元,租期5年。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证券、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转让所持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甲转让所持A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本题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甲,尽管在任职期间转让的股份没有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但其转让行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不足1年。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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