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甲与丙及丙的儿子丁(17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乙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丙担心儿子的生命而没有报警,下午7点左右准备了3万元后送往约定地点。乙取得

admin2017-03-16  28

问题 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甲与丙及丙的儿子丁(17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乙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丙担心儿子的生命而没有报警,下午7点左右准备了3万元后送往约定地点。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下列罪名哪些不符合甲、乙的行为性质?

选项 A、绑架罪
B、抢劫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答案A,B,D

解析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损害相胁迫,迫使其交付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杀害丙的儿子相胁迫,迫使丙交付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定为敲诈勒索罪。另外在本案中,甲乙并没有实施绑架他人作人质的行为,没有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等手段抢走财物,也没有剥夺丁的人身自由,因此不能构成绑架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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