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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53题)
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53题)
admin
2017-03-14
29
问题
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三第53题)
选项
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答案
A,B,C
解析
无因管理一旦成立,就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说,管理人的义务包括:(1)适当管理的义务,即不违反本人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适当管理,这是管理人的基本义务。(2)通知义务,即管理人在开始管理以后,应当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3)报告与计算的义务,管理人开始管理后应及时地将管理的有关情况报告给本人,于管理关系终止时,应当向本人报告管理的始末,并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各种利益转归本人。管理人的权利包括:(1)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它包括管理人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2)负债清偿请求权,即管理人在管理事务的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为管理事务负担债务时,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请求。本题中,由于:(1)甲乙之间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2)乙为了避免甲的利益受损失;(3)替甲进行卖鱼。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乙此时的行为构成了无因管理。据此,选项A正确。乙的行为一旦符合无因管理,甲乙之间就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作为管理人的乙的一项义务就是报告与计算的义务,即乙应当在替甲卖鱼后及时地将这一情况报告给甲,于卖鱼完毕后,向甲报告卖鱼的全过程,并将卖鱼中所取得的利益,包括多卖的1000元转归于甲。而选项B中,乙并没有这样做,而是将多收取的1000元收归己有。所以,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乙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这1000元返还给甲。选项C中,乙在替甲卖鱼的过程中,因急赴自己的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明显低于甲本人以每斤10元价格卖出的意思,因此可以推知乙违反了甲的意思,与甲的真实利益相悖,构成了不适当管理。而且乙的这种不适当管理是由于乙本人要参加喜宴造成的,并不具任何免责事由,因此应当由乙来赔偿给甲低价销售100斤鱼的损失。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以及《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可知,作为管理人或者服务人乙,只可以要求作为受益人的甲偿付自己的必要费用,即自己在卖鱼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卖鱼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而不能要求甲给付自己一定的报酬。 [陷阱点拨] 本题陷阱设置有两个方面。选项C考查的是无因管理中“适当管理”的义务,即如何认定管理人的行为构成了适当管理。一般认为,适当管理是指不违反本人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管理,它是管理人的基本义务。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的义务的,构成不当管理,应当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本题中,乙以每斤3元的价格卖鱼,明显低于甲本人以每斤10元价格卖出的意思,因此可以推知乙违反了甲的意思,与甲的真实利益相悖,构成了不适当管理。考生如果不能正确理解适当管理的含义,很可能漏选选项C。本题陷阱考查之二是选项D中无因管理人只有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而没有报酬请求权这一问题,即无因管理是一种无偿行为。它在司法考试中多次涉及,考生一定要重点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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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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