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走私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准备执行,在执行前,发现刘某可能正在怀孕。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有关说法中不正确的有哪些?

admin2013-02-20  26

问题 刘某因走私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准备执行,在执行前,发现刘某可能正在怀孕。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有关说法中不正确的有哪些?

选项 A、执行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B、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C、经查证属实确认刘某怀孕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最高人民法院发现刘某并非正在怀孕,而可能有其他犯罪情况的,应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亲自调查核实

答案B,C,D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221条规定及2008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由审委会通过的《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形:(一)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四)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故A项正确。又依据该《规定》第5条:“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故B项说法错误,当选。依据《规定》第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二)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三)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故如确认刘某正在怀孕的,最高人民法院应依法改判,C项说法错误。依据《规定》第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所以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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