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组织招标,某项目法人(以下称甲方)与某施工企业(以下称乙方)于2008年5月10日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部分内容如下: 一、合同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商品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

admin2012-09-01  40

问题 通过组织招标,某项目法人(以下称甲方)与某施工企业(以下称乙方)于2008年5月10日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部分内容如下:
    一、合同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商品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五栋砖混结构住宅楼,每栋建筑面积为3150m2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砖混结构住宅楼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8年5月15日
    竣工日期:2008年10月1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47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某国际质量标准(我国现行强制性标准未对该国际质量标准作规定)。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人民币伍佰陆拾万捌仟元整(¥566.8万元)
    (六)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问、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3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3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1年。
    (七)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1.工程预付款:在开工之日后3个月内,根据经甲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支付预付款。根据实际情况,预付款可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
    2.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主体结构四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5%。甲方资金迟延到位1个月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
    二、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
    合同价款与支付
    工程竣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人民币伍佰陆拾陆万捌仟元整(¥566.80万元)

上述施工合同的条款有哪些不妥之处?应如何修改?

选项

答案本案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1)竣工日期为2008年10月15日不妥,应调整为2008年10月9日。 2)工程建设中,施工质量应符合我国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3)合同总价应为人民币伍佰陆拾万捌仟元整。在合同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应遵照以文字数额为准的解释惯例。 4)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部分条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 5)甲方承诺的工程预付款支付期限和方式不妥。预付款制度的本意是预先付给乙方购置材料、设备及工程前期准备等工程借款,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故此,甲方应按施工合同条款的约定时间和数额,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开工后可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扣款办法陆续扣回。而工程进度款则应根据甲乙双方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经甲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支付工程款。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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