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

admin2014-05-31  23

问题  2000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S项目)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 1%的违约金。
   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和C公司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银行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而用A公司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后仍不足以补偿B银行遭受的损失时,C公司保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B银行依照约定于2000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个月的借款利息。2001年4月5日,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由未予纠正。同年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同年8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 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将用于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同时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经查:A公司实际投入S项目的资金为3 800万元,挪用资金15000万元;S项目经评估后的可变现价值为3 500万元;s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C公司是A公司控股的子公司,C公司与B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获除A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并隐瞒了与A公司的关联关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何处理?
   (2)根据上述提示内容,A公司应当如何向B银行支付利息?
   (3)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B银行可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说明理由。
   (6)B银行可否要求C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不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由于双方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且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因此,A公司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利息,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即,分别于2001年3月6日、2002年3月6日、2002年9月6日支付。 (3)抵押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方为有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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