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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同致丁身体损害,丁起诉三人要求赔偿3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甲、乙、丙分别赔偿2万元、8000元和2000元,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甲认为丙赔偿2000元的数额过低,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
甲、乙、丙三人共同致丁身体损害,丁起诉三人要求赔偿3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甲、乙、丙分别赔偿2万元、8000元和2000元,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甲认为丙赔偿2000元的数额过低,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
admin
2021-05-31
40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致丁身体损害,丁起诉三人要求赔偿3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甲、乙、丙分别赔偿2万元、8000元和2000元,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甲认为丙赔偿2000元的数额过低,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二审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44题)
选项
A、甲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丁为原审原告
B、甲为上诉人,丙、丁为被上诉人,乙为原审被告
C、甲、乙为上诉人,丙为被上诉人,丁为原审原告
D、甲、乙、丙为上诉人,丁为被上诉人
答案
A
解析
《民诉解释》第319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18诉讼人之间权利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甲、乙、丙共同侵权,是一审中必要共同诉讼的被告。甲认为丙赔偿2000元的数额过低,提起上诉,甲是上诉人。甲对共同诉讼人中的雨不服,认为丙赔偿数额过低,是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丙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丁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为原审原告;甲对共18诉讼人乙也没有不同意见,乙也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A项正确。BCD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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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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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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