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8日,陈林生借款1.8万元给王军,双方约定2007年12月31日还款。到了2007年12月31日时,王军告诉陈林生自己借给了表哥章程2万元钱,现在手头没有钱可还,陈无奈只好催促王赶快将其2万元钱及早收回以便偿还欠自己的1.8万元。过了几天,陈

admin2011-04-24  39

问题 2007年1月8日,陈林生借款1.8万元给王军,双方约定2007年12月31日还款。到了2007年12月31日时,王军告诉陈林生自己借给了表哥章程2万元钱,现在手头没有钱可还,陈无奈只好催促王赶快将其2万元钱及早收回以便偿还欠自己的1.8万元。过了几天,陈林生打听到王军这笔钱是1年半前借给其表哥的,本应在2007年12月1日还款,但王军在外宣言说反正这笔钱还回来了,大部分也要给陈林生,肥水不流外人田,自己的表哥肯定不会赖账。因此,王军根本就没有去向章程要钱。陈林生得知此事后,非常气愤,认为如果王军向其表哥要回了2万元钱,那么他欠自己的1.8万元钱就可以还了。陈林生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章程将欠王军的1.8万元还给自己。依据合同法回答以下问题:
(1)陈林生向法院提起的该项诉讼中,陈某、王某、章某的法律地位分别如何?
(2)陈某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向章某主张权利?为什么?

选项

答案(1)陈林生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陈某为原告,章某为被告,王某为第三人。 (2)陈某不可以直接要求章某还款。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形式进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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