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有一子两女,其中儿子甲于1991年死亡,当时甲有一子乙尚幼,不久,李某也患病不起,遂亲笔立下遗嘱,将其所有的4间房屋及存款2000元由两个女儿丙、丁继承。后李某死亡,丙、丁分割了李某的房产和存款。李某的儿媳戊提出李某生前所作遗嘱无效,她和乙均有权继承房

admin2022-03-16  30

问题 李某有一子两女,其中儿子甲于1991年死亡,当时甲有一子乙尚幼,不久,李某也患病不起,遂亲笔立下遗嘱,将其所有的4间房屋及存款2000元由两个女儿丙、丁继承。后李某死亡,丙、丁分割了李某的房产和存款。李某的儿媳戊提出李某生前所作遗嘱无效,她和乙均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李某所作的遗嘱(    )。

选项 A、具有法律效力,丙、丁应当继承分割遗产;乙、戊无权分割遗产
B、无效,应当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遗产,甲应继承的份额由乙、戊继承
C、部分无效,应给乙保留应继份额然后再按遗嘱继承分割遗产
D、部分无效,但戊无权分割遗产,应由乙代甲继承遗产

答案C,D

解析 见《继承法》第11条和《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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