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制造商乙公司3月10目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

admin2016-12-09  39

问题 200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制造商乙公司3月10目前办理托运手续,货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暴发,致使100台A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顾客张三从丙公司处购买了一台B型微波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微波炉发生爆炸,致张三右臂受伤,花去医药费1200元。
问题:
对因山洪暴发报废的100台微波炉,应当由谁承担风险损失?为什么?

选项

答案由丙公司承担。因为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的意外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合同法》第142条确定了标的物灭失风险承担的基本原则,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同法》第144条特别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本题中,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由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对微波炉毁损、灭失的风险作出特别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当运输在途的微波炉毁损、灭失时,应当由买受人丙公司自合同成立之日3月13日起承担风险。而本题中,微波炉于3月15日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暴发,受损报废,丙公司当然应当承担风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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