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口头审理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9-01-22  18

问题 下列有关口头审理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以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为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B、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三人
C、当事人请求审案人员回避的,合议组组长可以宣布中止口头审理
D、若请求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则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该案件的审理结束

答案A,C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四章第2节“口头审理的确定”中规定,无效宣告程序的当事人可以依据下列理由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1)当事人一方要求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2)需要当面向合议组说明事实。
    (3)需要实物演示。
    (4)需要请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
    故A选项正确。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四章第3节“口头审理的通知”中规定,参加口头审理的每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数量不得超过四人。故B选项错误。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四章第6节“口头审理的中止”中规定了合议组组长可以宣布中止口头审理的情形,其中包括:“(1)当事人请求审案人员回避的。”故C选项正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根据该规定,请求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且未出席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才被视为撤回。此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
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根据该规定,即使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但是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则不终止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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