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臂管辖(权)(long-arm jurisdiction)是美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对案件是否拥有管辖权的一项规则。在1945年的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最低限度联系”理论为基础,创立了特殊属人管辖权(specific juris

admin2021-08-12  85

问题     长臂管辖(权)(long-arm jurisdiction)是美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对案件是否拥有管辖权的一项规则。在1945年的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最低限度联系”理论为基础,创立了特殊属人管辖权(specific jurisdiction)规则,即只要非本州被告与【R41】________法院之间具有某种“最低限度联系”,法院就对该被告拥有管辖权。之后,美国各州和联邦政府相继制定了长臂管辖法案或条款(long-arm statute or long-arm clause),因而特殊属人管辖权也被称为长臂管辖权。
    起初,长臂管辖权作为美国【R42】________法,仅适用于美国居民。其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美国法院越来越多地对非美国居民实施长臂管辖,即只要美国法院认为外国被告与法院之间具有最低限度联系,即便该被告不在美国国内,美国法院仍可能对案件拥有管辖权。实践中,美国法院常常依据长臂管辖权,将外国【R43】________或个人纳入管辖范围,并按照美国法律判决其承担责任,无论有关行为是否发生在美国。因此,长臂管辖常常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对。
    目前,一些外国银行在美国设有【R44】________机构,美国法院通常以这些机构作为“连接点”,认定这些银行与美国法院之间具有最低限度联系,从而对其总行甚至其母国境内分行行使管辖权。即便是那些在美国没有任何机构的外国银行,只要利用美元清算系统开展【R45】________业务,也可能被美国法院以从该系统获益为由,认定这些银行与美国法院之间存在最低限度联系。
    当前,一些外国银行遭遇美国法院长臂管辖的通常情况是,这些外国银行境内机构的【R46】________是美国法院案件的被告或被执行人,他们仅因其身为被告或被执行人在母国境内的开户机构而被卷入诉讼,并被美国法院判决【R47】________跨境送达、调查取证及协助冻结、扣划财产等义务。银行若不顺从,就有极大可能被美国法院判定为藐视【R48】________并被处以高额罚金等。这些案件中。外国银行本身往往并无不当行为,与案件原、被告双方的争议也没有任何关联,却无辜被美国法院用长臂管辖权卷入美国法院的案件中,饱受讼累。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法院的类似做法明显违反《商业银行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一系列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过司法【R49】________途径从其他国家获取证据材料是一种国际社会公认的合理取证方式,被广泛运用,比如中美两国之间也有相应的制度【R50】________,并且实施渠道畅通、有效。具体而言:在民事领域,中美两国都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在刑事领域,中美两国之间也订有相关协定。……
    A 安排    B 承担    C 储户
    D 储蓄    E 代理    F 法官
    G 法律    H 法庭    I 分支
    J 国内    K 互助    L 机构
    M 客户    N 跨境    O 履行
    P 民事    Q 民诉    R 判决
    S 企业    T 起诉    U 受诉
    V 条约    W 协议    X 协助
    Y 信贷    Z 执行
【R41】

选项

答案U

解析     选段介绍了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长臂管辖权。
    长臂管辖权是美国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确定自己对案件是否拥有管辖权的一项规则,即只要非本州被告与受诉法院之间具有某种“最低限度联系”,法院就对该被告拥有管辖权。起初,长臂管辖权作为美国国内法,仅被适用于美国居民。其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美国法院越来越多地对非美国居民实施长臂管辖权。实践中,美国法院常常依据长臂管辖权,将外国企业或个人纳入管辖范围,并按照美国法律判决其承担责任,无论该外国企业或个人的行为是否发生在美国。美国法院使用长臂管辖,往往都出于其全球战略和海外利益,本质上是强迫其他国家的企业或个人遵守美国法律,这既侵害了其他国家的司法主权,也不符合国际法精神,因而常常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对。
    目前,一些外国银行在美国都设有分支机构,美国法院通常就是以这些分支机构作为“连接点”,认定这些银行与美国法院之间具有最低限度联系,从而对这些银行总行甚至母国境内分行行使管辖权。即便是那些在美国没有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只要利用美元清算系统开展跨境业务,也可能被美国法院以从美元清算系统获益为由,认定这些银行与美国法院之间存在最低限度联系。
    当前,一些外国银行遭遇美国法院长臂管辖的通常情况是,这些外国银行境内机构的客户是美国法院案件的被告或被执行人,他们仅仅因为是被告或被执行人在母国境内的开户机构而被卷入诉讼,并被美国法院判决履行跨境送达、调查取证及协助冻结、扣划财产等义务。若银行不予履行.就有极大可能被美国法院判定藐视法庭并被处以高额罚金等处罚。这些案件中,外国银行本身往往并无不当行为,与案件原、被告双方的争议也没有任何关联。但由于美国法院运用长臂管辖权的广泛性,外国银行被无辜卷入美国法院的案件中,从而饱受讼累。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法院的类似做法明显违反《商业银行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一系列中国法律相关规定。通过司法协助途径从其他国家获取证据材料作为一种国际社会公认的合理取证方式,被广泛运用于跨境调查取证,比如中美两国之间也有相应的制度安排,并且实施渠道畅通、有效。具体而言:关于民事司法协助,中美两国都是《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中美两国之间签订有《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因此,美国案件原告完全可以依照上述条约的约定,通过司法协助这一合法途径,向中资银行调取中国境内的客户信息,中资银行将予以配合,依法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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