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结婚,住在A市,生有一女。后甲在B市遇到丙女。甲隐瞒了婚史与丙登记结婚,并在B市购得住房一套与丙共同生活。2年后丙以感情不和为由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乙闻讯后也欲向B市法院起诉甲,要求确认在B市的住房为自己与甲的共同财产。法

admin2019-10-31  33

问题 甲与乙结婚,住在A市,生有一女。后甲在B市遇到丙女。甲隐瞒了婚史与丙登记结婚,并在B市购得住房一套与丙共同生活。2年后丙以感情不和为由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财产。乙闻讯后也欲向B市法院起诉甲,要求确认在B市的住房为自己与甲的共同财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选项 A、法院应将乙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法院应当将甲、丙列为共同被告
C、法院应当将甲、乙列为共同原告
D、法院应将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考查离婚案件的当事人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Nm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