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有限责任公司甲(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商业银行乙(以下简称乙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为一年,本金为500万元,甲公司以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该贷款的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在合同中就抵押的处置作出如下特别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

admin2016-04-23  41

问题 2010年4月,有限责任公司甲(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商业银行乙(以下简称乙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为一年,本金为500万元,甲公司以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该贷款的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在合同中就抵押的处置作出如下特别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该房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公司应协助银行办理相关产权转让事宜。”2013年3月,甲公司向乙银行表示,无力偿还贷款,乙银行在随后调查中发现甲公司行为如下:
    (1)2010年10月,甲公司以书面通知债务人丙公司,割去丙所欠的100万元的到期债务。
    (2)2011年1月,甲公司用上述抵押房产与丁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合同期10年,丁公司在签合同的时候向甲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丁公司声称自己对房屋已办理抵押的事毫不知情。
    问题:
对于甲公司放弃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的行为,乙银行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为什么?

选项

答案乙银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免去丙所欠100万元到期债务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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