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卷二第61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中止行政诉讼?

admin2018-06-27  21

问题 (2011年卷二第61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中止行政诉讼?

选项 A、原告多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B、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C、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弁诉讼权利的
D、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答案A,B

解析 A.B.《行诉解释》第51条第1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故选项A、B正确,符合题意。
    C.D.《行诉解释》第52条第1款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故选项C、D是终结诉讼的情形,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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