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是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公务用枪。贾某在有配偶(陈某,生活在外地)的情况下,长期与情妇刘某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贾某与刘某为夫妻关系),为此借用了王某的3万元现金。王某多次讨债,贾某无力偿还,于是贾某将公务用枪(无子弹)用作借债质押

admin2016-01-08  46

问题 贾某是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公务用枪。贾某在有配偶(陈某,生活在外地)的情况下,长期与情妇刘某共同生活,并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贾某与刘某为夫妻关系),为此借用了王某的3万元现金。王某多次讨债,贾某无力偿还,于是贾某将公务用枪(无子弹)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王某,约定刘某还款时,王某将枪支归还给贾某。3个月后贾某仍然未能归还借款,王某便将枪支送给其外甥李某玩耍。李某在一周后使用该枪支抢劫某银行储蓄所现金20余万元。
关于贾某将枪支质押给王某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选项 A、贾某的行为既不属于非法出租,也不属于非法出借,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B、贾某的行为本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C、由于枪内无子弹,贾某的行为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D、对贾某的行为以滥用职权罪论处较为合适

答案A,B,C,D

解析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就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依法配备枪支(不包括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本案中,贾某明知自己持有的枪支是公务用枪,还质押给王某,这一行为本身就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A、B、C三项错误。出借枪支不是贾某的职权之内的事务,不能成立滥用职权罪,D选项错误。故选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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