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真题)甲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人事前通谋,为其提供账户转移走私所得。对甲的行为认定为( )。

admin2019-03-20  33

问题 (2012年真题)甲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人事前通谋,为其提供账户转移走私所得。对甲的行为认定为(       )。

选项 A、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B、洗钱罪
C、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D、包庇罪

答案C

解析 《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据此,选C项。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关键看事前有无通谋,如果事前有通谋,在犯罪分子犯罪后又加以掩饰、隐瞒的,应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事前无通谋,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本题表述中,甲与走私犯事前通谋,则应以走私罪共犯论处,而不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不选A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走私罪,但如果行为人事先与走私犯通谋,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清洗”使之“合法化”的,则洗钱者与走私犯构成走私罪的共犯,不单独成立洗钱罪,故不选B项。包庇罪的犯罪对象是犯罪的人,而不是财物,故不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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