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旅游局为参加灯展,委托卢某设计了一款“凤凰于飞”灯,双方未约定著作权归属。该市在园博园举办为期三个月的灯展,“凤凰于飞”因样式新颖,入选参展。对此,下列哪些行为未侵犯著作权?( )

admin2021-06-28  32

问题 某市旅游局为参加灯展,委托卢某设计了一款“凤凰于飞”灯,双方未约定著作权归属。该市在园博园举办为期三个月的灯展,“凤凰于飞”因样式新颖,入选参展。对此,下列哪些行为未侵犯著作权?(            )

选项 A、该市电视台报道该灯展,使用五秒钟“凤凰于飞”的特写镜头
B、旅游局在灯展结束后,送“凤凰于飞”参加邻市的灯展
C、大学教师李某在教学中用PPT展示“凤凰于飞”的设计细节
D、某游客拍摄“凤凰于飞”的照片,发在朋友圈中

答案A,B,C,D

解析 《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该市电视台使用五秒钟“风凰于飞”的特写镜头,虽受雕塑作品著作权人广播权的控制,但目的是新闻报道,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故A选项正确,当选。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旅游局委托卢某创作,未约定著作权归属,故该花灯的著作权由卢某享有。旅游局委托创作的目的乃是参加灯展,故送“凤凰于飞”参加邻市灯展显然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不构成侵权。故B选项正确,当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著作权法》第22条第(十)项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是指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社会公众活动处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作品。对前款规定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C、D选项关涉对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后续使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对于三维艺术品进行“从立体到平面”的拍摄后,对其成果进行平面使用,如用PPT展示、发朋友圈,对著作权经济利益的影响是有限的。因为这类艺术品原是以三维形式存在的,著作权人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展出、制作其三维复制件等实现。照片等二维形式并不能全面体现三维作品的美感和价值,二维复制件与原作之间不会形成直接的市场替代或竞争关系。故在教学中用PPT展示“凤凰于飞”的设计细节,或者发在朋友圈,属于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故C、D选项不构成侵权。
    C、D选项不构成侵权的结论也可以从其他角度得出。《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十)项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六)项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李某在教学中用PPT展示“凤凰于飞”的设计细节,虽受雕塑作晶著作权人复制权的控制,但其是为课堂教学的目的而少量复制已发表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游客把花灯照片发朋友圈是为了个人欣赏,故属于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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