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政府为了城市建设的需要成立了甲公司,决定由甲公司将某地区的旧房拆迁新建市场。赵某因与甲公司有关拆迁补偿费不能达成协议而拒不搬迁,于是县政府对其住房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并由甲公司实施拆除。赵某对强制拆除行为不服,以县政府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

admin2013-01-07  27

问题 某县政府为了城市建设的需要成立了甲公司,决定由甲公司将某地区的旧房拆迁新建市场。赵某因与甲公司有关拆迁补偿费不能达成协议而拒不搬迁,于是县政府对其住房作出强制拆除的决定,并由甲公司实施拆除。赵某对强制拆除行为不服,以县政府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受理后认定此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权益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于是驳回起诉,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下列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正确的是(     )。

选项 A、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B、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县法院立案受理
C、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县法院重新受理
D、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县法院继续审理

答案D

解析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即原审不予受理的应当指令立案受理,原审驳回起诉的,应当指令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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