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江】某普通中学为提高毕业生的升学率和考入“重点”的名额而“因材施教”。在年初就要求毕业班同学参加本校组织的“高(中)考预考”,按“预考”成绩重新分定班级。让“高分班”学生得到特别的“重点保护”:配备最优的师资和设施、资源。并准备通过某些“有关

admin2016-11-15  41

问题 【2012.浙江】某普通中学为提高毕业生的升学率和考入“重点”的名额而“因材施教”。在年初就要求毕业班同学参加本校组织的“高(中)考预考”,按“预考”成绩重新分定班级。让“高分班”学生得到特别的“重点保护”:配备最优的师资和设施、资源。并准备通过某些“有关系”的家长或其他人员,通过非正规渠道甚至非法手段(如修改学生原始档案材料等)帮助部分学生伪造“少数民族的户籍”、特长奖励等假材料、假证明,使之享受高(中)考的政策性加分:而对“低分班”的学生则“动员”他们放弃报考“重点”,让其选报(限报)“专科或高职学校”(职高);同时,还要求那些“升学无望”的学生放弃报考提前离校。后经一些学生家长反映到媒体,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则着手查处。
    从违法侵权的视角分析该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分析思路提示:该校的做法是否违法?违法主体有谁?违反了哪些法律或法律规定?违法主体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选项

答案(1)该校的做法是违法的。违法的主体为学校以及某些有关系的家长或其他人员。 (2)这所普通中学在年初要求毕业班学生参加本校组织的预考,并按成绩划分“高分班”和“低分班”,这种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3)该学校对“低分班”的学生进行“动员”,让他们放弃报考“重点”,选报或限报职高,还要求“升学无望”的学生放弃报考提前离校;学校还准备通过某些“有关系”的家长或其他人员.利用非正规渠道或手段帮助部分学生伪造假材料、假证明,使之享受考试的政策性加分,这些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即: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4)违法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对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人.根据其情节后果的轻重,决定使用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分别给予以下处理:①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②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③对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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