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系某小区业主,居住在A楼第1层101房间,依据《物权法》及相关规定,以下做法不合法的有哪些?( )

admin2016-01-15  125

问题 余某系某小区业主,居住在A楼第1层101房间,依据《物权法》及相关规定,以下做法不合法的有哪些?(    )

选项 A、余某为装修需要,砸掉了自己房屋内的一堵承重墙
B、余某以自己居住于第一层,不使用电梯为由,拒绝交纳电梯使用费和维修费
C、余某在自己居住的楼道的一个角落为自己的宠物狗搭了一个犬舍
D、余某不顾其他业主的强烈反对,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客厅改为美容院

答案A,B,C,D

解析 依《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一)项可知,损害房屋承重结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83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故A项当选。电梯与楼道均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根据《物权法》第72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也不得私自占用共用部分为自己使用,故选项C当选。依《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B项当选。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D项中,余某不顾其他业主反对,在住宅内擅自开设美容院的做法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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