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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03年5月8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2004年5月6日就相同主题再次向该局提出申请,并声明要求优先权。对此,以下表述中何者为正确?
张某于2003年5月8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2004年5月6日就相同主题再次向该局提出申请,并声明要求优先权。对此,以下表述中何者为正确?
admin
2014-04-28
30
问题
张某于2003年5月8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2004年5月6日就相同主题再次向该局提出申请,并声明要求优先权。对此,以下表述中何者为正确?
选项
A、该项发明的新颖性判断,以2003年5月8日为时间标准
B、如果与2003年5月8日以后和2004年5月6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该项发明缺乏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则不能授予专利权
C、自2003年5月6日起,在先申请视为撤回
D、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3个月内提出书面声明
答案
1,4
解析
《专利法》第29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本题中,张某可以要求优先权,此时以其在先一次申请日为申请日,也即以此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界限。CD项的法条依据在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3条第3款:“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专利法》第30条:“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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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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