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

admin2019-03-14  27

问题 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

选项 A、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能致人死亡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罪
B、甲与乙女因琐事相互厮打时,乙的耳环(价值1万元)掉在地上。甲假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乙见甲摔倒便离开了现场。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C、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甲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
D、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答案A,B,C

解析 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谓“凶器”,是指在性质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凶器必须是用于杀伤的物品,与犯罪工具不是等同概念,故仅具有毁坏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杀伤他人机能的物品,不属于凶器。是否将具有杀伤力的物品认定为凶器,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物品的杀伤机能的高低,物品供他人使用的盖然性程度,物品所具有的对生命、身体的危险感的程度,物品被携带的可能性大小。以上述标准判断,本案中的汽车虽具有能致人死亡的可能性,但不应被认定为这里的“凶器”。因此,A项错误。
关于B项。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本案中,乙女价值1万元的耳环虽掉在地上,但依然是其占有的财物。甲对该财物的占有,成立盗窃罪,而非抢夺罪。因此,B项错误。
关于C项。根据2013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2)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3)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据此,本案中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而非抢夺罪。因此,C项错误。
关于D项。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盗窃、抢夺、抢劫对象的,应分别认定为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因此,D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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