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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对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种类及评价。
试述对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种类及评价。
admin
2017-05-08
33
问题
试述对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种类及评价。
选项
答案
(1)对事实认识错误,通常采取“法定符合说”,认定行为人的罪责。按照“法定符合说”,行为人预想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不能阻却行为人对因错误而发生的危害结果承担故意的责任。这里所称的法律性质相同,是指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内的情形;法律性质不同,是指属于不同犯罪构成的情形。 (2)客体错误。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分属不同犯罪构成的情况)。对于客体错误,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 (3)对象错误。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对于对象认识错误的,根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所侵犯对象的范围,也没有使犯罪客体的性质发生变化,因此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 (4)手段错误。手段错误是指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对于手段认识错误的,由于该种错误并未造成任何非预想的犯罪结果,故不影响罪过的性质。 (5)行为偏差(目标打击错误)。行为偏差是指行为人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对行为偏差一般采取法定符合说,即适用对象辨认错误的认定方法解决。假如预想打击的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致,不妨碍行为人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罪责;假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一致,则阻却对误击的目标承担故意的罪责。和客体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别在于:客体错误和对象错误都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辨认错误造成的,而行为偏差是由于行为人客观上能力不足造成的,如枪法不准。 (6)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情形包括:行为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没有造成该结果;行为没有造成预定的结果,但误以为造成了该结果;知道行为已经造成了预定的结果,但对造成结果的原因有误解。不论何种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都不影响定罪量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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