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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9-06-24
29
问题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必须是数个不同的犯罪
B、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C、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是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D、同种数罪不能成为并罚数罪
答案
A,B,C
解析
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规定为数个独立的犯罪,所谓独立的犯罪,是指不依附于其他犯罪、符合独立的犯罪构成的行为。数个独立的犯罪即数个不同的犯罪。可见,A项表述正确。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即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可见,B项表述正确。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是必须有数个犯罪行为,而且数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是不同的,以此区别于想象竞合犯。可见,C项表述正确。数罪有并罚数罪和非并罚数罪之分。一般而言,异种数罪要并罚,而同种数罪不:并罚,但在特殊情况下,同种数罪也可能成为并罚数罪。例如《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这里所说的新发现的罪,即包括同种犯罪。可见,D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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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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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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