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限,包括立法权等重要权力事项。下列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立法权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

admin2019-08-30  18

问题 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限,包括立法权等重要权力事项。下列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立法权的说法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

选项 A、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在不违反基本法的前提下制定法律
B、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规定,可以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完善
C、《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大自行决定起草,在征求港澳地区各界意见、吸收港澳地区各界人士参与的基础上自行成立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任命相关的起草委员会委员,并由全国人大通过施行
D、基本法的修改议案,须经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3多数、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答案B

解析 考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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