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

admin2013-06-13  35

问题 论述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的体现。

选项

答案合同自由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具体体现在第4条中,根据该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一般认为,该条是对合同自愿原则的确定,但实际上所谓自愿原则,也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1)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合同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仅表现在当事人的合意能够严格地拘束订约的双方,在任何一方违约时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表现在当事人的合意具有优先于合同法的任意性规范而适用的效力。 (2)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①缔结合同的自由,也就是指缔约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约,此种自由是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的前提; ②选择相对人的自由,也就是指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或者说自由决定订立合同; ③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依法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④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 ⑤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权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⑥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⑦选择裁判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是指契约当事人有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契约争议的自由。应该看到,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中,它都是受到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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