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居民刘某与乙县大江房地产公司在丙县售房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大江公司在丁县所建住房1套。双方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可以向甲县法院或者丙县法院起诉。后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刘某欲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管辖权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08-11-28  32

问题 甲县居民刘某与乙县大江房地产公司在丙县售房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大江公司在丁县所建住房1套。双方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可以向甲县法院或者丙县法院起诉。后因房屋面积发生争议,刘某欲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管辖权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县和丙县法院有管辖权
B、只有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C、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D、丙县和丁县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事诉诉讼》第34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题中即因为房屋这种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该由房屋所在地丁县法院专属管辖。本题虽然双方有约定管辖,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本题中的选择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即使本题中不是专属管辖,刘某和大江房地产公司的约定也会因为约定了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而无效。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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