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净资产达120亿元,现在甲公司要和净资产为300亿元的丙公司合并,甲公司和丙公司在共同经营的领域份额合计达到70%,且符合国务院的申报标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14-11-25  29

问题 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净资产达120亿元,现在甲公司要和净资产为300亿元的丙公司合并,甲公司和丙公司在共同经营的领域份额合计达到70%,且符合国务院的申报标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甲公司和丙公司应当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B、因为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所以甲公司和丙公司合并属于申报的例外,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C、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对该机构作出的决定不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D、若甲公司和丙公司在未得到允许的情况下就实施了集中,则县级以上政府有权责令停止实施集中

答案A

解析 A项正确,《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3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B项错误,根据《反垄断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C项错误,根据《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第29条规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D项错误,县人民政府无权实施反垄断处罚,根据《反垄断法》第48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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