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王、李、赵四人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张王2人是普通合伙人,李赵2人则是有限合伙人,下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dmin2009-05-14  27

问题 张、王、李、赵四人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张王2人是普通合伙人,李赵2人则是有限合伙人,下列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选项 A、合伙协议约定,该合伙企业由张李2人执行合伙事务,2人之间有所分工,李主要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向张提出建议
B、赵某把自己的汽车以很高的价格卖给了本有限合伙企业
C、李某以其劳务为出资
D、赵某不得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答案2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有限合伙的特殊规定。这是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的新增部分。《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合伙企业法》第68条又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由上可得,在选项A中,李作为有限合伙人之一,是不能执行合伙事务的,虽然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意义重大,但是有限合伙人不能参与合伙事务执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伙协议即使这样约定事务的执行人,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并且,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向合伙事务执行人提出建议是每一个合伙人都享有的权利,不能说是在执行合伙事务。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本条的规定,选项B是正确的。由于其有限合伙人的特殊身份,只要合伙企业和赵某是在正常程序下合意进行交易的,该交易就是合法有效的,交易价格当然可高可低,不是问题。《合伙企业法》第64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判断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7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选项D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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