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一价值21万元的小车,于2008年12月为该车购买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人责任险,保险合同期限为2008年12月至2011年12月。2010年12月31日,甲的同事乙借用该车郊游,不慎与一辆面包车相撞,甲的小车严重毁损。后估算完全修复需花费10万元,不

admin2016-10-26  21

问题 甲有一价值21万元的小车,于2008年12月为该车购买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人责任险,保险合同期限为2008年12月至2011年12月。2010年12月31日,甲的同事乙借用该车郊游,不慎与一辆面包车相撞,甲的小车严重毁损。后估算完全修复需花费10万元,不修复则车辆的残值只值6万元;面包车被撞后,车辆以及货物的损失是7万元,但面包车所装载的一批货物被毁损后,给货主造成的停产损失为12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即使驾车出事故的是甲而不是乙,保险公司也只对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失负赔偿责任,对本案中货主的停产损失12万元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B、无论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该份保险合同并未因此次事故而终止,只要是在2011年12月以前发生保险事故的,都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C、对甲的小车的损失险,保险公司应按实际修理费用10万元来赔偿
D、因为保险事故的发生不是由被保险人甲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第三人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有关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人责任险的规定。根据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15条的规定,对机动车辆损失险来讲,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车辆发生了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保险人按下列两种方式赔偿:一是全部损失赔偿,但最高金额不超过出险时车辆重置的价值。二是部分损失赔偿,投保时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对第三者责任险来讲,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此后保险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保险人不得以已经对被保险人的事故作出赔偿为由宣告合同终止。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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