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

admin2014-12-22  24

问题 案情:某市公安局于1999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99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2004年试卷4第五题)
    问题: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6.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如何处理?
    7.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何时生效?
    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1个月。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所以补充侦查时公安机关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退回补充侦查次数不得超过2次。 2.可以。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可知,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3.不予准许。 依据《刑诉解释》第254条第3、4款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题中刘某可能被判处死刑,符合《刑诉解释》第42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因此,对刘某的请求应不予准许。 4.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可以自行辩护。 依据《刑诉解释》第254条第3、4款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5.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依据《刑诉解释》第236条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由于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而且影响正确裁判,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6.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0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刑诉解释》第303条进一步明确,上诉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7.从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依据《刑诉解释》第304条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308条规定:“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8.应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受害人自收到判决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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