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为广州市C区人,2000年3月双方在广州市A区登记结婚。婚后甲与乙居住在B区。2000年9月,甲被派到美国留学,一直未回。2002年双方中断联系,乙寄的信函被退回,因此乙打算提起离婚诉讼。据此,回答94—97题。 对本案的离婚诉讼,有管辖权的法

admin2011-11-07  31

问题 甲、乙两人为广州市C区人,2000年3月双方在广州市A区登记结婚。婚后甲与乙居住在B区。2000年9月,甲被派到美国留学,一直未回。2002年双方中断联系,乙寄的信函被退回,因此乙打算提起离婚诉讼。据此,回答94—97题。
对本案的离婚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选项 A、A区人民法院
B、B区人民法院
C、属于涉外民事诉讼,应向广州市中级法院起诉
D、向甲出国前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B

解析 参见《民诉意见》第15条,《民事诉讼法》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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