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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丁,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11月1日。乙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再背书转让给己,己要求付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下列哪一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
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丁,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11月1日。乙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再背书转让给己,己要求付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下列哪一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
admin
2015-09-11
31
问题
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丁,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11月1日。乙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戊,戊再背书转让给己,己要求付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下列哪一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己可以向戊行使追索权,也可以同时向甲、乙、戊行使追索权
B、己向乙行使追索权时,只有当乙不能偿付时,丙、丁才对己承担保证责任
C、如果丙、丁在保证时约定有份额,则丙丁按该约定的份额对己承担保证责任
D、保证人丙、丁对己的追索支付了全部款项后,可以向乙、甲或戊追索
答案
A
解析
参见《票据法》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第61条、第68条。B项不当选,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为法定连带责任保证,属于票据法上的特别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仅仅在当事人内部有效;C项不当选,票据法上的共同保证也是法定的连带责任,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之间关于按份的约定,只对内部有效;D项不当选,票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出票人、被保证人和前手享有追索权,即仅对甲、乙享有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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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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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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