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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73题)
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73题)
admin
2015-06-17
32
问题
2013年3月,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提出破产申请。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73题)
选项
A、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B、甲公司应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
C、乙公司就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D、如乙公司对甲公司所负债务存在连带保证人,则其可以该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答案
A,C
解析
本题着重考查2011年出台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该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破产案件的申请问题。
①A、B选项考查债权人启动破产程序的要求。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2011)》第6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可知,债权人甲公司只需要有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即可申请乙公司破产,不需要也无法提交“乙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证据”。所以A正确,B错误。
②C选项,正确。《破产法》第10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③D选项错误。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何种情况出现要启动“破产程序”,是近年频频出现的考点。见《破产法司法解释一(2011)》第1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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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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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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