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甲乙两公司通谋以一定的价格由甲公司卖出10000股股票,然后乙公司以相同价格将这部分股票买入,这样,通谋买卖行为反复进行,在某种股票的价格被抬高后,甲或乙公司则在高价时抛售全部这种股票,谋取暴利,反之,如果使某种股票的价格下降时,甲或乙公司则在

admin2016-06-12  31

问题 2009年,甲乙两公司通谋以一定的价格由甲公司卖出10000股股票,然后乙公司以相同价格将这部分股票买入,这样,通谋买卖行为反复进行,在某种股票的价格被抬高后,甲或乙公司则在高价时抛售全部这种股票,谋取暴利,反之,如果使某种股票的价格下降时,甲或乙公司则在低价位时大量买入该种股票,获得暴利,截至2010年底,甲、乙公司分别获得暴利500万元。
问:甲乙公司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该罪的客观方面特征是什么?

选项

答案(1)甲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甲乙公司合谋,按照事先约定价格买卖股票,抬高股票价格,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符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特征。 (2)该罪的客观方面特征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①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④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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