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请分析此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权利的含义、行使条件及行

admin2014-06-10  62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请分析此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权利的含义、行使条件及行使方式)。(2009年法条分析59)

选项

答案(1)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③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债权人必须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oiU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