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钱某、孙某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务的专业户,三人商定个人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赵某提出其业务经理李某善于管理,可以由李某以其管理才能人伙,不需交纳出资,钱某、孙某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李某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赵某因其他事项提出退

admin2015-09-23  49

问题 赵某、钱某、孙某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务的专业户,三人商定个人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赵某提出其业务经理李某善于管理,可以由李某以其管理才能人伙,不需交纳出资,钱某、孙某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李某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赵某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钱某、孙某、李某三人表示同意。3天后,李某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问题:
赵某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归其他合伙人共有。《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知,合伙的内部关系由合伙人决定。根据《民通意见》第52条规定,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知,赵某放弃了自己在合伙中的份额,那么该份额应当归钱某、孙某、李某三人取得。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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