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认识在某国有银行支行营业厅工作的甲、乙,说服二人在他们值班时由崔某前去营业所假装抢劫,所得款项由三人均分。甲、乙表示同意。等到甲、乙值班的时候,崔某拿着一把发令枪冲进营业厅,用枪指着两人,要甲、乙交出钱来。两人假装很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 30万元人民币

admin2010-06-20  19

问题 崔某认识在某国有银行支行营业厅工作的甲、乙,说服二人在他们值班时由崔某前去营业所假装抢劫,所得款项由三人均分。甲、乙表示同意。等到甲、乙值班的时候,崔某拿着一把发令枪冲进营业厅,用枪指着两人,要甲、乙交出钱来。两人假装很害怕,将预先准备好的 30万元人民币交给崔某。后崔某、甲、乙各分得10万元人民币。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崔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甲、乙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B、崔某、甲、乙三人的行为都构成贪污罪
C、崔某、甲、乙三人的行为都构成诈骗罪
D、崔某、甲、乙三人的行为都构成抢劫罪

答案B

解析 根据《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的4个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制度和公共财物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贪污罪属于身份犯罪,犯罪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犯罪,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本案中,甲、乙为国有银行支行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的资金,已经构成了贪污罪。崔某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伙同甲、乙贪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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