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在起诉制度上往往都设置了诸多限制和障碍,这与古代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对于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有何启示?

admin2021-11-18  29

问题 中国古代在起诉制度上往往都设置了诸多限制和障碍,这与古代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中国古代的起诉制度对于当前的司法体制改革有何启示?

选项

答案纵观古代中国的历史,从西周以来直至明清,各朝代法律无不对起诉条件作出种种严格限制。具体而言,这些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起诉内容的限制。首先,禁止诬告。其次,限制控告小事或者事不干己、无法取证的事情。(2)对原告身份的限制。比如秦朝规定的“非公室告”,禁止或限制子告父母以及奴婢告主人。(3)起诉期限的限制。宋朝规定了务限法,规定在农务繁忙的季节停止民事诉讼审判。(4)规定昂贵的诉讼费用限制当事人起诉。西周时期就通过交“束矢”“钧金”的方式来达到“禁民诉”“禁民狱”的目的。中国古代对诉讼的限制,主要原因是基于对“无讼”的强烈追求。儒家思想认为讼是祸首,讼是恶行,以无讼为有德,以有讼为可耻。儒家所倡导的“无讼”是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体现,也是统治者追求的理想统治状态。古代对诉讼的限制,还因为对宗族社会内部调解机制的重视。中国古代是封闭的自然经济社会,人们依附土地而居,周围的乡邻很少发生变化,因此发生纠纷的机会少,即使有也不愿直接对簿公堂,而谋求在本族、本宗内调解。这种“调解为首”的解决纠纷的思维定式对诉讼形成了强烈的冲击,使诉讼受到了很大的抑制。 中国古代对诉讼的限制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带来了种种负面影响。这对当代的司法体制改革具有很大的启发和借鉴意义。中国古代限制诉讼对于当代司法改革中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具有启发意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不能排斥诉讼,和谐社会并非指没有纠纷的社会。而是指纠纷能被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的社会。和谐社会的构建不能片面依赖调解,而应是在重视调解制度的同时充分发挥各种解决纠纷机制的功用,特别是充分发挥诉讼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一方面,构建科学合理的起诉与诉讼收费制度。 另一方面,优化调解制度。在诉讼调解方面,建立调审分离制度,将调解人员与审判人员分离,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相互独立。 在人民调解方面,建立新型的调解机构。法院应推荐业务优秀的工作人员定期给人民调解委员会以指导和支持,以提高其调解水平和技能,同时指导、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运行机制、工作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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