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5日,天海公司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 (1)2019年8月,天海公司将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其关联企业甲公司。 (2)2019年10月,天海公司向乙公司购

admin2022-03-09  31

问题 2020年3月15日,天海公司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
    (1)2019年8月,天海公司将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以60万元的价格卖给其关联企业甲公司。
    (2)2019年10月,天海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并且买卖合同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买卖合同。管理人决定对该合同继续履行,但在支付75%货款后,没有正当理由却未支付剩余款项。乙公司决定取回货物。
    (3)2019年5月,天海公司提前清偿了债权人丙公司的20万元债务,该笔债务于2020年2月15日到期。
    (4)天海公司对丁公司享有50万元债权,但天海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行使权利,导致其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于2020年1月24日届满。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天海公司对丁公司享有的债权是否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法律保护?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天海公司对丁公司享有的债权,并不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丧失法律保护。根据规定,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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