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乙房地产公司代为预售其正在开发的商品房,乙公司代甲公司预售商品房时,未向购房人披露甲公司而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购房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则甲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延期竣工致使乙公司不能如期向购房人交房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09-03-14  21

问题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乙房地产公司代为预售其正在开发的商品房,乙公司代甲公司预售商品房时,未向购房人披露甲公司而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与购房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则甲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延期竣工致使乙公司不能如期向购房人交房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乙公司应当向购房人披露甲公司,购房人可以选择要求甲公司或者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乙公司应当向购房人披露甲公司,购房人可以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C、购房人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时,甲公司可以主张其对乙公司的抗辩
D、购房人起诉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时,甲公司可以主张乙公司对购房人的抗辩

答案1,4,8

解析 《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该条第2款同时规定:“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故A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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