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被聘在A公司工作,在试用期满后从事技术工作,2年后张某辞职去B公司并很快成为技术骨干。之后,A公司为了进行技术改造,决定重新聘任张某担任公司技术副总。经双方协商后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①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间为3个月;②合同期满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

admin2016-04-23  31

问题 曾经被聘在A公司工作,在试用期满后从事技术工作,2年后张某辞职去B公司并很快成为技术骨干。之后,A公司为了进行技术改造,决定重新聘任张某担任公司技术副总。经双方协商后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①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间为3个月;②合同期满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后,张某在3年内不得从事与A公司同类的业务工作;③在张某离职时,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
    在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时,张某因病住院治疗,3个月后痊愈。张某到公司上班时,A公司通知其劳动合同已经到期终止,并拒绝支付张某住院期间的工资和10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张某要求A公司延续劳动合同期限至其病愈,并支付住院期间的工资和10万元的经济补偿金。A公司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张某随即进入同一行业的C公司从事与A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A公司认为张某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由此酿成纠纷。
    经查,张某的实际工作年限为12年。
    问题:
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不符合规定。因为《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竟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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